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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為您尋找合適調解員,以獨立第三方

為解決爭議疆局找出最能平衝雙方利益的方案。

Professional Mediation Service for Disputes Resolution

香港調解員服務中心

香港調解員服務中心致力為您尋找既合適、而專業的調解員,以獨立第三方為解決爭議疆局找出最能平衝雙方利益的方案。「聞鳴而起」在於細膩觀察、在於主動聆聽、在於敏銳洞察力。每位認可調解員都必須具備專業促進性(Facilitation)、中立性(Independence)、溝通能力(Communication)和豐富知識技能(Knowledgeable)。

調解

What is Mediation

何謂調解?

當民事爭議訴諸法庭解決時,抗議的一方便須於聆訊中在法庭上闡明他們所持的立場。法官會考慮案中的證據,決定法律原則該如何應用,從而就案件作出裁決。把爭議訴諸法庭解決,必須先為聆訊作出準備,然後在法庭上陳述己方的案情,整個過程可以既漫長又昂貴。

 

按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調解實務指示實務指示31》("PD 31"),該實務指示適用於所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藉令狀而開展的民事法律程序,但列載於實務指示31附件A的法律程序則屬例外。為使各方當事人了解調解的性質,以及調解如何有助於訴訟人解決爭議。

 

除了訴諸法庭之外,另一類解決爭議的方法就是調解。司法機構透過推行各項調解試驗計劃,鼓勵家事、建築、及建築物管理等爭議中的當事人採用調解,藉此解決彼此的糾紛。這一切均符合於2009年4月2日起實施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即鼓勵及利便爭議各方採取法庭訴訟以外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調解條例》(第620章)

就落實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工作小組報告中的建議,及咨詢公眾後,《調解條例》(第620章) 在2012年6月制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調解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在香港進行調解訂立規管框架。訂立《調解條例》是旨在提倡、鼓勵和促進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及使調解通訊得以保密(第3條)。

 

就《調解條例》而言,調解是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分節構成的有組織程序,在該等分節中,由一名或多於一名不偏不倚的人在不對該項爭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協助爭議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包括找出爭議點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互相溝通,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第4條)。請按此處參閱《調解條例》的文本。

Accredited Mediator

認可調解員

進行調解的合資格調解員必須成功完成香港和解中心舉辦或與其他機構合辦的40小時綜合調解員培訓課程及相關考試後,可參加由香港調解資歷調解評審協會「調評會」舉辦之認可綜合調解員評核。申請者須於兩個模擬調解個案中,獲評審合資格後並符合調評會所訂的相關要求,成為「綜合調解員」及獲發「綜合調解員」證書。

認可調解機構有:

(一) 香港和解中心 HKMC;

(二)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 HKMAAL;

(三) 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 JMHO;

(四) 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IMO(WK);

(五) 建築物管理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 BMMCO;

(六) 香港律師會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七)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 Hong Kong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

(八) 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等等 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FDRC

Mediation Procedures

調解流程

調解屬自願參與,由一名受過訓練和公正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各方當事人在良好的氣氛下,達致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可行方案和解。

 

調解員在私下及保密的環境中,安排各方當事人會面以進行調解。在此過程中,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並聆聽對方的説法。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其論點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最終協助各方自行解決爭議。

 

調解會議地點安排:

(一)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IMO, WK);

(二)巿建一站通 (URRC);

(三)樓宇復修資源中心 (BRRC),

(四)律師樓或會議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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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tion Benefits

調解的好處

  1. 減少張力、衝突和風險;

  2. 具成本效益;

  3. 提升處理日常糾紛的技能;

  4. 建立一個和諧及有建設性的氣氛;

  5. 當事人能以友好協商的方式有效地解決糾紛;

  6. 了解自己和對方的需要,加強當事人之間的溝通;

  7. 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保密和不外洩;

  8. 調解可於訴訟之前,或於訴訟的任何階段開始;

  9. 各方當事人自行作出決定和達成協議,因而可能更願意遵守協議內容;

  10. 調解有助維持各方當事人的關係,甚至能改善彼此之間的關係。

調解的成效

綜合工程調解

樓上樓下漏水事件 

裝修工程爭議

個人金錢糾紛

大廈管理費及集資爭議

公眾地方問題投訴

​人身損害/財物損毁索償

商業調解​

僱員工地受傷責任及賠償 

公司聲譽影響

訂單合約問題

股東退股及金錢上安排

僱員離職及合理賠償安排

產品質素投訴

​租約爭議

金融調解​

銀行產品投訴

商業金融糾紛

金融機構員工疏忽爭議

個人債務欠款及重組

產品誤導銷售及金錢損失

About HK Mediators Services
香港調解員服務中心

At HK Mediators Services, we are dedicated to providing innovative and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to our clients. Our team of experienced mediators are trained in facilitating communication and reaching mutually beneficial solutions. We understand that disputes can be a stressful and time-consuming process, which is why we strive to make the mediation process as efficient and effective as possible. Contact us today to learn more about how we can help resolve your dispute.

在香港調解服務中心,我們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創新且有效的爭議解決服務。 我們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團隊接受過促進溝通和達成互利解決方案的培訓。 我們知道爭議可能是一個充滿壓力且耗時的過程,因此我們努力使調解過程盡可能高效和有效。 請立即聯絡我們,以詳細了解我們如何協助解決您的爭議。

Client Comments
客戶對調解意見

“I would highly recommend to anyone seeking a fair and efficient resolution to their dispute. The mediator was knowledgeable and and helped us reach an agreement that satisfied all parties.”

Client

Joe, 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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