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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問1: 剛收到律師信/被人告, 是否一定要調解?
問2: 那為甚麼要調解?

問3: 調解實際有甚麼好處?

問4: 調解員跟「和事佬」有甚麼區別?

問5: 調解員怎樣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問6: 甚麼是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問7:香港調解員服務中心成立的目的什麼?

問8: 那裡可以找到認可調解員名冊?

問9: 怎樣選擇一個合適的調解員?

問10: 我作為其中一方可委任指定調解員嗎?

問11: 若收到調解通知書應怎樣做?

問12: 在調解前,我需要做什麽準備工作?

問1: 剛收到律師信/被人告, 是否一定要調解?


否。調解屬於自願性質,須各方同意才能展開。

 

問2: 那為甚麼要調解?


因為調解是訴諸法庭以外另一種有效解決爭議的方法,調解過程靈活,亦適合解決各類型糾紛。例如:(1) 買賣糾紛 (2) 合約糾紛 (3) 屋宇糾紛 (4) 鄰里之間糾紛等。調解過程以及其中討論事項均會保密,不會向第三者披露;倘若爭議各方當事人未能以調解解決彼此問題,爭議各方當事人可將個案轉交由法庭處理,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會議上說話的內容均不可用作證據;而且不論以時間、成本、成效來說,調解更具成本效益。

問3: 調解實際有甚麼好處?

有助維持各方當事人的關係,甚至能改善彼此之間的關係;可達至較為靈活和實際的和解方案;當事人無須把爭議訴諸法庭,省時省錢;所得的和解協議的條款可保密和不外洩;所得的和解方案往往超越法院所能作出的法律補救的局限。

問4: 調解員跟「和事佬」有甚麼區別?

雖然兩者都為爭議作出一定程度上的促進改善,但兩者卻有明顯大的資歷、專業程度上的分別。進行調解的合資格調解員必須成功完成香港和解中心舉辦或與其他機構合辦的40小時綜合調解員培訓課程及相關考試後,參加由香港調解資歷調解評審協會「調評會」舉辦之認可綜合調解員評核。申請者須於兩個模擬調解個案中,獲評審取得合格資格後並符合調評會所訂的相關要求,成為「綜合調解員」及獲發「綜合調解員」證書。

問5: 調解員怎樣促使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調解過程有既定程序、促進流程、專業指引。調解會議創造一個合適的環境給予爭議各方當事人表達自己的意見、促進及加強各方當事人溝通、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爭議的議題、以及為爭議訂立雙方願意的經調解的和解協議,雙方簽署後就會正式落實生效,為爭議劃上句號達致和解。

問6: 甚麼是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調解屬於自願性質。 經調解的和解協議不是強制執行的判決、法院命令或仲裁裁決書。 不過,如果經調解達成和解協議並由雙方簽署,該協議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其中一方違反和解協議的條款,另一方可當作違反合約般根據和解協議起訴對方。

問7:香港調解員服務中心成立的目的什麼?

在非牟利基礎上,為有意使用調解服務解決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推廣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爭議方法,並向有意使用調解服務的當事人提供轉介服務,將個案轉交至調解服務機構處理。

增加專業人員、企業及其他調解服務使用者對調解的認識,從而提升調解於解決本地及國際糾紛上的地位。

問8:那裡可以找到認可調解員名冊?

不同的調解服務機構都有自己的認可註冊調解員名冊(Mediator Panels)。要成為特定機構的調解員(調解小組),認可調解員必須符合該機構的特定要求和經驗。香港的認可調解服務機構包括香港和解中心(HKMC)、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HKMAAL)、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IMO)、香港律師會(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香港調解仲裁中心(Hong Kong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金融糾紛調解中心(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等等。

香港和解中心調解員名冊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調解員名冊

 

問9:怎樣選擇一個合適的調解員?

首先,每位認可調解員都受過嚴格的培訓和通過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的考核,因此他們都具備進行調解的資格。

在一般的調解計劃中,當事人可以根據以下因素,可自行委任調解員或透過調解服務機構來協助選擇合適的調解員:

 

1. 個人背景:考慮調解員的專業背景和相關經驗,以確保他們具備處理相關案件的知識和能力。

2. 認可資格、經驗及背景:了解調解員所持有的認可資格、參與過的調解案件類型以及相關的專業經驗。

3. 接受過的訓練課程:查詢調解員是否接受過相關的培訓課程,這可以增加他們在調解過程中應用有效技巧的能力。

4. 認可證書及評價:了解調解員是否持有相應的認可證書,並查閱他們的評價或評價反饋,以了解他們的專業表現和客戶滿意度。

5. 同類型案件經驗:考慮調解員是否有處理過類似案件的經驗,這可以幫助確保他們對相關問題有深入的了解。

6. 利益衝突:確保調解員與當事人的案件沒有利益衝突,以確保調解過程的公正性和中立性。

7. 推動解決方案的意願:了解調解員是否願意積極推動當事人參與談判並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以促進爭議的解決。

8. 收費:考慮調解員的收費情況,以確保符合當事人的預算和財務能力。

問10:我作為其中一方可委任指定調解員嗎?

可以。但同時要留意​調解屬於自願性質,須各方同意才能展開。

11:若收到調解通知書應怎樣做?

如果其中一方(即申請人)在法律程序中有意進行調解,他們應該在存檔了「調解證明書」之後,儘快以「調解通知書」的形式將其送達給其他爭議方或相關方(即答辯人)。「調解通知書」應按照附件C》的格式撰寫,填寫所需的資料,並由申請人或其律師簽署。

 

答辯人收到「調解通知書」後,應在14天內(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時限或法庭指定的時限內)以「調解回覆書」作出回應。「調解回覆書」應按照《附件D》的格式撰寫,填寫所需的資料,並由答辯人或其律師簽署。

 

如果在「調解通知書」和「調解回覆書」中提出的建議有所不同,各方應在可能的範圍內儘快商討這些分歧,以尋求共識。任何達成的共識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由申請人和答辯人(或其律師)在「調解紀錄」上簽署。

 

如果各方無法就「調解通知書」和「調解回覆書」中有關調解的建議達成共識,他們可以共同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指示解決彼此的分歧;否則,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指示,而法庭也可以就解決「調解通知書」和「調解回覆書」中建議的分歧作出適當的指示,但僅限於有關回覆書中的時限以及通知書和回覆書第4、5、6和7段所述事項的指示。

 

如果各方根據「調解通知書」、「調解回覆書」和任何「調解紀錄」達成調解協議,則各方應按照協議中所訂明的規則和時間表執行,並可以在適當時向法庭提出暫停法律程序的申請。

 

在送達「調解通知書」或「調解回覆書」給對方時,必須同時將其提交給法庭存檔。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簽署「調解紀錄」後,應在3天內將其提交給法院存檔。法庭在裁定訟費事宜時可能會參考這些文件。

問12: 在調解前,我需要做什麽準備工作?

熟悉案情背景和爭議事項:了解詳細的案情背景、爭議點和相關文件。這將幫助您在調解過程中更好地理解爭議的本質和各方的立場。

 

考慮和解方案:事先思考可能的和解方案,包括您願意接受的不同解決方式。這有助於您在調解期間提出建設性的提議,促進解決方案的達成。

 

尋求法律意見和專業意見:如果有需要,您可以咨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以獲取有關法律問題或專業領域的意見。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建議可以在調解過程中提供有價值的指導。

 

安排相關人士的參與:如果某些人的參與對於解決爭議至關重要,請確保他們能夠在整個調解過程中參與其中。這樣可以確保所有關鍵利害關係人都能就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這些準備工作將有助於您在調解過程中更有效地參與並促進解決方案的達成。

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建議您與香港調解員服務中心聯繫。他們將能夠提供更詳細和具體的指導,以回答您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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