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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tion Process 
調解過程

適用於所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藉令狀而開展的民事法律程序

 

如果其中一方(即申請人)在法律程序中有意進行調解,他們應該在存檔了「調解證明書」之後,儘快以「調解通知書」的形式將其送達給其他爭議方或相關方(即答辯人)。「調解通知書」應按照《附件C》的格式撰寫,填寫所需的資料,並由申請人或其律師簽署。

 

答辯人收到「調解通知書」後,應在14天內(或各方同意的其他時限或法庭指定的時限內)以「調解回覆書」作出回應。「調解回覆書」應按照《附件D》的格式撰寫,填寫所需的資料,並由答辯人或其律師簽署。

 

如果在「調解通知書」和「調解回覆書」中提出的建議有所不同,各方應在可能的範圍內儘快商討這些分歧,以尋求共識。任何達成的共識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並由申請人和答辯人(或其律師)在「調解紀錄」上簽署。

 

如果各方無法就「調解通知書」和「調解回覆書」中有關調解的建議達成共識,他們可以共同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指示解決彼此的分歧;否則,任何一方可以向法庭申請指示,而法庭也可以就解決「調解通知書」和「調解回覆書」中建議的分歧作出適當的指示,但僅限於有關回覆書中的時限以及通知書和回覆書第4、5、6和7段所述事項的指示。

 

如果各方根據「調解通知書」、「調解回覆書」和任何「調解紀錄」達成調解協議,則各方應按照協議中所訂明的規則和時間表執行,並可以在適當時向法庭提出暫停法律程序的申請。

 

在送達「調解通知書」或「調解回覆書」給對方時,必須同時將其提交給法庭存檔。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簽署「調解紀錄」後,應在3天內將其提交給法院存檔。法庭在裁定訟費事宜時可能會參考這些文件。

適用於所有小額錢債審裁處法律程序

 

調解是另一類排解糾紛的程序,爭議各方可循此程序達成雙方均接納的協議,藉以解決分歧。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有關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尋求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私人和保密的環境下就爭議事項進行溝通和協商。在提出申索後,審裁官或會在適當的時候鼓勵訴訟各方考慮使用調解解決爭議。如有疑問,你可向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查詢

小額錢債審裁處流程及所需法律文件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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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tion Meeting(4hrs)
調解會議流程(4小時)

歷時長達4小時的調解會議,具體的調解過程或許會因不同情況而異,具備經驗的調解員會適切地維持整個會議流程及節奏。

 

開場白和介紹(約30分鐘):在調解開始之前,調解員(通常是一位中立的第三方)會對參與者進行開場白,介紹自己以及調解的目的和過程。他們還可能解釋調解的原則和規則,以確保參與者明白他們的角色和期望。

 

各方陳述(約20分鐘):每個參與方將有機會陳述他們對爭議的觀點和關注點。調解員可能會引導他們以確保每個參與者都有平等的發言機會,並確保他們能夠表達自己的觀點。

製定會議事項(約10分鐘):為使整個調解會議有序地進行,調解員有既定的會議框架及流程制定,訂下共同基礎(Common Ground)、待議事項(Issues)及可行解決方案(Options)。

 

問題澄清和討論(約1小時):在這個階段,調解人可能會請求各方提供更多的信息,以澄清爭議的核心問題和事實。他們可能會提問、引導討論並確保每個人對問題有一個共同的理解。

 

利益識別和期望(約1小時):調解員可能會幫助各方識別和表達他們的利益和需求。這包括了解每個人想要從調解中獲得什麼,以及他們對問題的解決有什麼期望。

 

達成解決方方案(約30分鐘):在這個階段,各方將討論可能的解決方案,並嘗試達成共識。調解員可能提供協助和發掘更多可行方案,以促進解決方案的達成。參與者可能需要進行不同的現實測試(Reality Testing),為談判協議尋找最佳替代方案(BATNA)和談判協議最差替代方案(WATNA),以找到一個能滿足各方利益的解決方案。

 

協議撰寫和簽署(約30分鐘):如果各方成功達成共識,調解員將協助撰寫協議書,其中包含達成的解決方案的具體細節。各方將被要求閱讀並簽署協議書,表示他們同意其中的條款和條件。在調解過程結束後,調解人會對整個調解過程進行總結,並確保各方對協議的內容和達成的解決方案有清晰的理解。他們可能會提供一些後續事宜的建議,例如協議的執行和任何必要的後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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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HK Mediators Service Centre 香港調解員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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